(2017)京0102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浩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51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浩,男,汉族,1994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浩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吴浩酒后驾驶大众牌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西直门桥,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吴浩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浩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浩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浩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浩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喻晓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