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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字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祁春平申请聂玉明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春平,聂玉明,王林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字1248号申请执行人祁春平,男,汉族,1963年7月27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聂玉明,男,汉族,1960年12月18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王林仙,女,汉族,1960年8月3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聂玉明、王林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聂玉明、王林仙于2017年8月2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聂玉明、王林仙银行存款三十一万二千二百二十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