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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2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吕景辉与杨臣、程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景辉,杨臣,程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285号之一原告:吕景辉,男,汉族,1976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安国市。被告:杨臣,男,汉族,1992年2月6日出生,住任丘市。被告:程友,男,汉族,1985年3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原告吕景辉诉被告杨臣、程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吕景辉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臣、程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景辉撤回对被告杨臣、程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原告吕景辉负担。审判员  胡香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艳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