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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玉军、贾志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玉军,贾志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1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玉军,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志新,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再审申请人杨玉军因与被申请人贾志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六终字第00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玉军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先违约后单方解除合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因单方面解除合同使得申请人无法在履行合同中获得正当利益,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是合理合法的,两者并不矛盾。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交付的合同图纸作为新证据,���以推翻原判决。由于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使得对诉讼费有了不公的判决。违反法规是被申请人所为,理应由被申请人全担负。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所签合同中未约定违约和解除条款,合同未实际履行。申请人申诉主张被申请人先违约后单方解除合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申请再审时提交的图纸,不属于新证据,且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至于诉讼费的负担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玉军的再审���请。审判长  牛世红审判员  李京山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