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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福建省澳龙树脂化工有限公司、杨利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澳龙树脂化工有限公司,杨利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40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澳龙树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辋川石化轻工小区。法定代表人:郭友谊,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利广,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浙0324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澳龙树脂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利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利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7月3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5539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亦未缴纳本案受理费2566元、执行费3731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40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旭东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