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种海荣、宋桂英与被告种云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种海荣,宋桂英,种云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762号原告:种海荣,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北塔镇陈家梁村。原告:宋桂英,女,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诶他真陈家梁村。被告:种云会,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北塔镇陈家梁村。原告种海荣、宋桂英与被告种云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种海荣、宋桂英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种海荣、宋桂英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审 判 长 刘前英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人民陪审员 孟凡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