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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种海荣、宋桂英与被告种云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种海荣,宋桂英,种云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762号原告:种海荣,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北塔镇陈家梁村。原告:宋桂英,女,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诶他真陈家梁村。被告:种云会,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北塔镇陈家梁村。原告种海荣、宋桂英与被告种云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种海荣、宋桂英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种海荣、宋桂英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审 判 长  刘前英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人民陪审员  孟凡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