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张凤、共青城江益机砖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共青城江益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张凤。被执行人共青城江益机砖厂。被执行人(经营者)张山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凤与被执行人共青城江益机砖厂、张山桂劳务纠纷一案,需执行标的为71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元,已执行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刚审判员 熊爱民审判员 周红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