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田顺新、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用名潍坊海亚建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顺新,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用名潍坊海亚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田顺新,男,汉族,1970年5月4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用名潍坊海亚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6530号。法定代表人衣衍亮,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寒滨商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用名潍坊海亚建工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及查封。(详见通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