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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强某与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强某,男,生于1996年10月11日,汉族,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李某,男,生于1995年4月21日,,住甘肃省成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甘1221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执行强某与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送达后,李某将执行款缴纳至成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内,该款申请执行人强某现已领取该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1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郭文卫二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田亮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