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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5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5135号原告:张某1,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张某2,男,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张某3,男,195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保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路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