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5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5135号原告:张某1,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张某2,男,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张某3,男,195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保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路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