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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楠楠、韩浩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楠楠,韩浩,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540号申请执行人:陈楠楠,女,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淮南市潘三西村2-5-5户。被执行人:韩浩,男,198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大鹏悦阳华庭1-114室。被执行人:聂清,男,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大鹏悦阳华庭1-114室。本院在执行陈楠楠与韩浩、聂清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 勇执行员 宋 旭执行员 李晓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 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