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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4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林从洲诉被告陈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从洲,陈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4106号原告林从洲,男,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陈福军,男,1970年7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号。负责人娄伟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李应,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从洲诉被告陈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从洲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从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从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林从洲负担。审判员  徐子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邱明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