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尹如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7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如华,男,1980年2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经商,住浙江省临海市。2017年3月8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1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如华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谢由南出庭,指控:2017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尹如华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J×××××号轿车,途经临海大道新荣记酒店前路段被交警查获。2017年3月3日经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尹如华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尹如华的驾驶证因超分于2015年被公安机关暂扣。被告人尹如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如华具有坦白、无驾驶资格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尹如华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尹如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如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如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冯继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鲜伟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