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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安市中山电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安市中山电机有限公司,胡文杰,朱卫梅,雷华冰,林瑞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注册编号2141236。授权代表人:张晓琳,董事。委托代理人:苏安标、李秋璇,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安市中山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北秦溪洋工业区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7640983940。法定代表人:胡文杰。被执行人:胡文杰,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朱卫梅,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雷华冰,女,1973年1月6日出生,畲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瑞发,男,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中山电机有限公司、胡文杰、朱卫梅、雷华冰、林瑞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闽09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依申请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282号民事判决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仕干审 判 员 郑雄斌审 判 员 郑国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兰子君书 记 员 陈丽椿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