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3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黄贤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黄贤忠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2民初3908号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国际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10600054M。��定代表人:许正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该公司安全员。被告:黄贤忠,男,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贤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与被告皖N×××××车的挂靠合同关系;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3月11日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和义务等相关条款,因被告车辆陈旧,车辆状况差,保险脱保,给原告公司安全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且增添许多风险,造成一定损失。为此特起诉,请求依法判如所诉。被告黄贤忠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3月11日,被告黄贤忠与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服务合同》,被告将其所有皖N×××××号车辆挂户于原告处,合同期限为自签订之日起至车辆产权转移或车辆报废之日止,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现被告违约,至2016年3月之后车辆不按时年审,后经原告催促,被告拒不办理车辆年审、续保相关手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挂靠服务合同》,真实、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车辆年审续保,违反了合���约定,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的挂户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挂户合同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承担诉讼费用,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贤忠间皖N×××××号车辆的挂户合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修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