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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世允与吴长帮、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允,吴长帮,王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611号原告:陈世允,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孔滩镇新市街***号。被告:吴长帮,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罗渡苗族乡黄桷村*组。被告:王娟,女,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罗渡苗族乡黄桷村*组。原告陈世允与被告吴长帮、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陈世允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世允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允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世允负担。审判员  谢泽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书记员  胡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