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刑更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从书故意���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从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276号罪犯张从书,男,195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川刑终字第69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从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8月31日、2013年1月25日、2015年1月29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五个���。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从书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从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4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张从书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从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8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柱华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吕晓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唯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