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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向红与赵冬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向红,赵冬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第1229号原告赵向红,男,汉族,1973年7月17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赵冬江,男,汉族,1976年12月26日出生,住孟州市。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向红诉被告赵冬江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漏列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为312元由原告赵向红承担。审判员  霍跟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婉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