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占广球与刘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广球,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占广球。被执行人刘兵。申请执行人占广球与被执行人刘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兵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占广球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兵去向不明,其在金融部门无存款,在土地、房产部门无土地、房产登记,在工商部门无工商注册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138000元及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梅学超审判员 张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