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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立忠与秦李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忠,秦李群,天津腾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444号原告:杨立忠,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峰,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李群,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富祥酒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讼代理人:冯伟伟,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第三人:天津腾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旅游区滨旅产业园13号楼5层第575-6房间,信用代码911201160865710226。法定代表人:郭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国,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腾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区域经理,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忠诉被告秦李群及第三人天津腾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立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1368元,由原告杨立忠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殷 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