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24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五华县河东镇增塘村民委员会与五华上坝水电站有限公司、周初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华县河东镇增塘村民委员会,五华上坝水电站有限公司,周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4民初1753号原告:五华县河东镇增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河东镇增塘村。负责人:李幼文,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源,广东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华上坝水电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河东镇。法定代表人:周云花。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林,广东法敏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初,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原告五华县河东镇增塘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五华上坝水电站有限公司、周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五华县河东镇增塘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华县河东镇增塘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五华县河东镇增塘村民委员会撤诉。本案诉讼费34926元,减半收取为174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伟军审 判 员 周懂征人民陪审员 曾浩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