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民终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朱爱娇、袁盛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爱娇,袁盛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爱娇,女,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彭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盛华,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彭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邦,彭泽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朱爱娇因与被上诉人袁盛华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2016)赣0430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2016)赣0430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爱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熊 涛审 判 员 黄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代 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