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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民终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朱爱娇、袁盛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爱娇,袁盛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爱娇,女,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彭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盛华,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彭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邦,彭泽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朱爱娇因与被上诉人袁盛华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2016)赣0430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2016)赣0430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爱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熊 涛审 判 员  黄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代  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