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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3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与刘常琼、徐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徐鹏,刘常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673号原告: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37号3幢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73390162R。法定代表人:杨照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玲,女,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徐鹏,男,1971年8月4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刘常琼,女,1969年2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诉被告徐鹏、刘常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