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韩力军、王艳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力军,王艳齐,赵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595号申请执行人韩力军,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王艳齐,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赵素珍,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申请执行人韩力军与被执行人王艳齐、赵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力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10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艳齐、赵素珍归还申请执行人韩力军借款100000元、违约金1200元(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随本清)、律师代理费7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64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艳齐、赵素珍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艳齐、赵素珍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王艳齐、赵素珍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已查封被被执行人王艳齐名下车牌号为浙A×××××、执行人赵素珍名下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但未实际扣押。鉴于被执行人王艳齐、赵素珍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在另案中对被执行人王艳齐实施了司法拘留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赵素珍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对被执行人王艳齐、赵素珍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艳齐、赵素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力军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艳齐、赵素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7月31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云法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熙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