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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3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安市兴华洋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安市兴华洋工贸有限公司,福建鑫旺电机集团有限公司,苏巧华,陈秋,邱华强,苏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979号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法定代表人张晓琳。被执行人:福安市兴华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邱华强。被执行人:福建鑫旺电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苏巧华。被执行人:苏巧华,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秋,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邱华强,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苏陈华,女,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兴华洋工贸有限公司、福建鑫旺电机集团有限公司、苏巧华、陈秋、邱华强、苏陈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榕仲裁字第045号民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及承担的30746元案件受理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榕仲裁字第045号民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