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4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冯某某、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某,常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712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冯某某,男,汉族。被告常某,女,汉族。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诉冯某某、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7月31日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邹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