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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4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冯某某、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某,常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712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冯某某,男,汉族。被告常某,女,汉族。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诉冯某某、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7月31日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邹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