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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余德超与王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德超,王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84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余德超,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王香,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余德超诉被告王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本案判决能得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王香所有的价值28000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学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国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