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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洪文与聂土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洪文,聂土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609号原告:黄洪文,男,汉族,1995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高汉元,男,195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聂土林,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东兴市兴东路。负责人:陈伟。委托代理人:邱永海,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洪文诉被告聂土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黄洪文于2017年7月2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洪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洪文撤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计382.5元,由原告黄洪文负担。审 判 长  徐光华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 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