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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与荥阳市市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荥阳市市政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169号申请人: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长香东大道66号和68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荥阳市市政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惠民路南段。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与荥阳市市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荥阳市市政公司价值18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荥阳市市政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