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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开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850号被执行人刘开。本院在执行(2016)冀0183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冀0183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开之父已按判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183执8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占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