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开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850号被执行人刘开。本院在执行(2016)冀0183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冀0183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开之父已按判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183执8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占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