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20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宇亿电子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美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宇亿电子有限公司,常州市美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2001号之一原告:杭州宇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怡乐银座1幢2单元403室。法定代表人:徐台林。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忠阳、吴波,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美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西柳塘村。法定代表人:陈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宇亿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美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宇亿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宇亿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宇亿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杭州宇亿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楠人民陪审员 顾莉新人民陪审员 杨忠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陈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