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行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谢剑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304行初153号起诉人谢剑平,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林茂茶,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2017年7月24日,本院收到谢剑平的起诉状,请求:1.判决莆田市秀屿区教育局批准谢剑平的辞职申请;2.判决莆田市秀屿区教育局支付谢剑平辞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75万元和加付逾期赔偿金人民币8.75万元,共计人民币17.5万元。起诉人称,其于2016年10月18日向秀屿区笏石镇温东小学校长郭建洪提交了辞职报告,校长要求一学期教学课上完以便让学校有充裕的时间另聘代课老师,起诉人允诺继续在学校上课直到寒假。然后,其提交辞职报告一个月后,多次催问辞职批准的事,而学校一直没有给予批复。2017年4月22日学校却以起诉人擅自离职在湄洲日报通知其2017年4月28日之前回学校上课,逾期不归将按擅自离岗处理。起诉人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申请辞职,却没有得到任何批复,还莫名其妙变成了擅自离岗,起诉人向省长信箱和市政府12345投诉,莆田市秀屿区教育局竟以1992年过时的文件规定反驳,起诉人向秀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莆田市秀屿区教育局竟把很明显的劳动合同纠纷故意歪曲为人事争议纠纷,从而导致仲裁庭驳回其申请,严重侵犯起诉人的正当权利,致讼。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谢剑平作为莆田市秀屿区温东小学的教师,其所诉事项属于人事争议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谢剑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游金高审判员 黄元招审判员 陈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晓岚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起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