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庆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庆尧,胡立珍,张宪胜,边玉群,苏庆雨,马兴珍,张成洋,郗桂珍,李海永,巩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庆尧,男,1946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莱城区。被执行人:胡立珍,女,1943年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被执行人:张宪胜,男,1958年1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莱城区。被执行人:边玉群,女,1955年8月27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莱城区。被执行人:苏庆雨,男,1950年9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莱城区。被执行人:马兴珍,女,1952年12月27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莱城区。被执行人:张成洋,男,1954年7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莱城区。被执行人:郗桂珍,女,1953年11月5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莱城区。被执行人:李海永,男,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莱城区。被执行人:巩玉凤,女,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莱城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商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52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202元。本院依法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堂审判员 赵兴剑代理审理员巩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