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赵彩霞与东营红日鞋业有限公司、綦梅华、任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彩霞,东营红日鞋业有限公司,綦梅华,任桂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866号原告:赵彩霞,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东营红日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潍博路。法定代表人:綦梅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綦梅华,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任桂艳,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赵彩霞诉被告东营红日鞋业有限公司、綦梅华、任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赵彩霞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3元,减半收取计5141.5元,由原告赵彩霞负担。审判员 朱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