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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原委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原委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59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原委,又名徐小雷,男,1984年1月18日生,汉族,新沂市人,高中文化,某高速,某高速服务区加油站员工,(户籍地址:新沂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原委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原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徐原委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沿新沂市S24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口时,因观察疏忽、操作不当,车辆撞击由东向西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马某2,致马某2当场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马某2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内脏损伤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徐原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原委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原委已取得被害人马某2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原委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其户籍证明、122接警记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马某1的证言,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照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被告人徐原委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原委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原委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原委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原委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郁秀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