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华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华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156号罪犯华东,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永泰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医院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梅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华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华东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20元,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三刑终字第87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华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上诉人华东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5日送监服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以(2015)三刑执字第22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1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至2017年4月累计考核分2070分,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华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华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