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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91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一通实业有限公司与李明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一通实业有限公司,李明银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91民初708号原告:惠州大亚湾一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康汇花园春琪楼第十楼。法定代表人:姜驰鹏。委托代理人:谢佛鹏,广东创通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萌,广东创通顺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明银,男,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一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一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计381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一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 勇审 判 员  李海仁代理审判员  钟丹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慧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