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张某8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988号原告:张某1,男,汉族,1965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张某2,女,汉族,1967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张某3,男,汉族,1985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张某4,男,汉族,1952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张某5,男,汉族,1970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张某6,男,汉族,1954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张某7,女,汉族,1957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张某8,女,汉族,1959年10月7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等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1承担。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