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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宝川与被告郑龙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川,郑龙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923号原告:张宝川,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郑龙龙,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告张宝川与被告郑龙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宝川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宝川承担。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