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执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益萍与上海金优软件有限公司、胡霞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益萍,上海金优软件有限公司,胡霞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3667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20执3287号申请执行人王益萍,女,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奉贤区南桥镇古华路XXX号。被执行人上海金优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胡霞弟。被执行人胡霞弟,男,1964年1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益萍与被执行人上海金优软件有限公司、胡霞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金优软件有限公司、胡霞弟目前无资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8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威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 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顾威审判员杨阳审判员沈燕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金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