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22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国超等与曹瑞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超,张国利,张国杰,张国刚,曹瑞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260号之三申请人张国超,男,1972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申请人张国利,男,1966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申请人张国杰,男,1974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国刚,男,1977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曹瑞芬,女,1942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张国超等申请曹瑞芬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曹瑞芬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瑞芬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xxx)存款yyy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账号为xxx)。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延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