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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3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国青与吴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青,吴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1393号原告:李国青,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伯圣,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俊,男,198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通扬路82号。负责人:闻保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茹,女,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国青与被告吴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国青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李国青负担。审判员  冀小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