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行审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大队三大队与娄峻交通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娄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6行审13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住所地:重庆绕城高速公路双福收费站旁,组织机构代码:66891782-0。法定代表人黄强,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宋廉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娄峻,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NO.4051003《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中处罚的200元及加处罚款2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倪晓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邹骑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