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春方、天财通宝(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方,天财通宝(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678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方,女,汉族,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天财通宝(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星园二区13号楼二号平台14**号。法定代表人:曲宏伟。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3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天财通宝(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