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李小琴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琴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555号罪犯李小琴,女,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丽莲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李小琴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5年4月7日以(2015)浙丽刑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减刑九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小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五个表扬。罪犯李小琴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小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罪犯李小琴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所判处的财产刑义务,综合罪犯李小琴犯罪的性质、情节、财产刑义务履行情况、监内消费及改造表现,本院依法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琴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20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