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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雷玉民与东阿县第二运输公司、李书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玉民,东阿县第二运输公司,李书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81号原告:雷玉民,男,194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东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平,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阿县第二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立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强,东阿合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书文,男,195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东阿县。原告雷玉民与被告东阿县第二运输公司、被告李书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雷玉民承担。审判员  杨成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