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雷玉民与东阿县第二运输公司、李书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玉民,东阿县第二运输公司,李书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81号原告:雷玉民,男,194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东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平,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阿县第二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立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强,东阿合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书文,男,195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东阿县。原告雷玉民与被告东阿县第二运输公司、被告李书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雷玉民承担。审判员 杨成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