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包润德与杨恒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润德,杨恒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包润德,男,汉族,1955年3月6日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杨恒兴,男,汉族,1951年12月18日生,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润德与被执行人杨恒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包润德以暂不需要强制执行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02民初1231号案件的执行。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雷代理审判员 施纪怀代理审判员 丁晓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