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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容仙与杨冉、阳谷老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容仙,杨冉,阳谷老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1民初1513号原告:王容仙,女,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冉,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告:阳谷老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龙虎寨村北首。法定代表人:张旭,职务:总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北路柳泉花园C区33号楼。法定代表人:布占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彬,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容仙诉被告杨冉、阳谷老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兵租赁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聊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容仙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被告老兵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永安财险聊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容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误工费等共计127836.2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3日10时许,杨冉驾驶鲁P×××××小型轿车沿翟鹅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大王楼西头时,与对向行驶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我受伤。经交警调查认定:杨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我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我受伤后,先被送至阳谷县中医院抢救,后转至聊城市人民医院、阳谷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由我丈夫梁甲旺、弟弟王宪红护理。鲁P×××××小型轿车车主为老兵租赁公司,在永安财险聊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且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因被告不支付赔偿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求。老兵租赁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故经过属实,事故发生后我方积极进行救助,我方垫付了9000元医疗费。我已经对车辆进行了投保,要求保险公司按标准进行赔偿。永安财险聊城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且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事故责任比例赔付。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被保险人车牌号与本次事故不符,应提供车辆登记证,证明车辆是我公司投保。杨冉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3日10时许,杨冉驾驶鲁P×××××小型轿车沿翟鹅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大王楼西头时,与对向行驶王容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容仙受伤。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调查,认定杨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容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先被送至阳谷县中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2304.64元;后转至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23046.53元;又转至阳谷县人民医院治疗18天,花费医疗费18033.96元;医疗费共计43385.13元,其中老兵租赁公司垫付9000元。王容仙伤情被诊断为:脑挫裂;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脑脊液鼻漏;头皮裂伤;皮下积气;肺挫伤;胸腔积液;左踝骨折;左足皮肤裂伤等。在住院期间由王容仙的丈夫梁甲旺、弟弟王宪红护理,护理人身份系农民。鲁P×××××小型轿车车主为老兵租赁公司,在永安财险聊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且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根据王容仙申请,经本院委托,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4月5日对王容仙的伤残等级、护理时间及人数、误工时间、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了鉴定,其出具的鲁银司鉴[2017]临鉴字第83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王容仙之损伤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王容仙伤后护理时间为2个月,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3、被鉴定人王容仙伤后误工时间为6个月;4、被鉴定人王容仙伤后需增加营养3个月;5、被鉴定人王容仙后续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8000元。王容仙为此支付评估费2800元。本院认为,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冉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容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该认定公正、准确,应予采信。据此,本院酌定杨冉与王容仙分别承担80%、20%的责任。关于被告修车费用,因老兵租赁公司未提起反诉,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当事各方可参照已经达成的协议或另行解决。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鲁银司鉴[2017]临鉴字第83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质证,可确认原告王容仙的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43385.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营养费27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误工费10690.20元、护理费5820.22元、交通费229元、残疾赔偿金279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电动自行车损失1600元、鉴定费2800元。以上共计105272.55元,其中老兵租赁公司垫付医疗费9000元。由于杨冉驾驶的肇事车辆鲁P×××××小型轿车车主为老兵租赁公司,该公司在永安财险聊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且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对于上述损失,永安财险聊城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王容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王容仙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647.42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王容仙电车损失共计1600元。综上,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数额为57247元(10000元+45647.42元+1600元)(精确到个位数)。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45225元{[(43385.13元+1140元+2700元+8000元)-10000元](精确到个位数),根据事故责任,应由永安财险聊城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承担36180元(45225元×80%),老兵租赁公司垫付医疗费9000元,去除其应承担的鉴定费2240元(2800元×80%)、诉讼费1069元,剩余5691元应予返还(9000元-2240元-1069元)。去除该返还数额,商业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数额为30489元(36180元-5691元)。杨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容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电动自行车车损共计57247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合同限额内赔偿王容仙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共计30489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赔偿阳谷老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垫付款5691元。上述第一、二、三项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其中第一、二项可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汇入原告个人指定账户:开户名:王容仙,开户行:阳谷农商银行翟庄支行,账号:62×××63。第三项可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汇入老兵租赁公司指定账户:开户名:阳谷老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阳谷县振兴路支行,账号:37×××38。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359元,被告老兵租赁公司承担1069元(原告已预交,已由老兵租赁公司从垫付医疗费中与所承担鉴定费一并折抵扣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庆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晨晓原告王容仙赔偿项目及金额医疗费43385.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38天×30元/天)。营养费2700元(90天×30元/天)。后续治疗费8000元。误工费10690.20元(180天×59.39元/天)。护理费5820.22元{[住院期间(38天×2人)+出院后(22天×1人)]×59.39元/天}。交通费229元。残疾赔偿金27908元(20年×13954元/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车辆损失1600元。鉴定费2800元。以上共计105272.55元,其中老兵租赁公司垫付医疗费9000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