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汤洪富与张家全、吉林省通化市麒翔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洪富,张宝全,吉林省通化市麒翔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609号原告:汤洪富,男,1974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向阳镇鱼亮子村。被告:张宝全,男,1973年9月29日生,农民,住公主岭市响水镇八家子村。被告:吉林省通化市麒翔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兵,经理。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淑洁,总经理。原告汤洪富诉被告张家全、吉林省通化市麒翔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汤洪富于2017年7月31日以被告同意赔偿,无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洪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已减半),由原告汤洪富负担。审判员 鲁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