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0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李某执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3执4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住葫芦岛市。被执行人宋某,住葫芦岛市。被执行人李某,,现羁押于辽宁省女子监狱。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宋某、李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宋某、李某名下葫芦岛市龙港区金域华城41-17号楼1单元1002室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王某名下,被执行人宋某、李某所欠执行款,现被执行人无能力偿还,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宋某工资依法冻结,故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百度“”